生活法律

[婚姻問題] 夫賭不顧家 可訴請離婚

讀者阿禧問: 女友的妹妹結婚6年,婚後當家庭主婦照顧1子1女。她丈夫沉迷賭博性電玩,輸掉200萬元以上,靠妹妹向娘家借錢償還。妹妹勸告丈夫反被嗆,婆家也不諒解妹妹。妹妹不堪精神折磨要求離婚,丈夫卻以妹妹婚後沒賺錢,要妹妹付200萬元才肯離婚,且小孩監護權歸男方。請問妹妹該如何訴請離婚?

律師答: 我國《民法》規定,裁判離婚,須符合法定離婚事由,才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。本件讀者若想向法院訴請離婚,應先舉證丈夫具有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10款法定離婚事由。 以讀者提問內容看來,如果先生6年來所賺的錢,都花在賭博性電玩遊戲,甚至還曾因此被法院依賭博罪判刑,刑度超過6個月並確定,女方便可援引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「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」,據此訴請離婚。 主婦勞務有貢獻 假如不符合這10款法定離婚事由,女方還可依同條第2項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」規定,訴請法院裁判離婚。 至於丈夫要求支付200萬元才肯簽字離婚,在法律上並無根據。畢竟沒有妻子無微不至照顧家庭,丈夫能無後顧之憂地安心工作嗎? 因此即使女方擔任全職家庭主婦,長期沒有外出工作,但實際上女方對小孩照顧、教育、日常清潔與打掃等,仍須付出極大心力與勞力,不能據此認定女方對家庭沒有貢獻。